【第674期分析专栏】浅析我国住房金融制度——从双周供重现房贷市场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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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广州地区重现住房抵押贷款“双周供”还贷业务,除此之外,也陆续有银行为优质客户转按揭提供更为实惠的利率折扣,而在面对利率市场化、因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以往溢价水平较高的中小型企业贷款坏账率居高不下的困境时,不少银行也可谓是加足了马力,给优质客户尤其是住房首贷户及贵宾客户提供8.1-8.5折优惠利率。

    何为住房贷款“双周供”?顾名思义,即每两周还一次房贷。这样的还款方式与常见一月一次还款方式相比,其还款期限以及还款总金额会相应减少,但加倍的还款频率以及加倍的还款金额,会给银行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需要供房者有更为雄厚的流动资金。而转按揭的存在是因为不同商业银行存在着房贷利率的高低差别。供房者可以将住房抵押从利率较高的银行转到利率较低的银行以减少还贷利息。在2008年,转按揭曾盛极一时,但是由于宏观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暴露出的风险问题,转按揭在当时被银监局叫停。就目前的形势而言,转按揭是市场利率化、经济转型条件下,商业银行和供房者的共同选择。但是在利率优惠的表象下,供房者转按揭要警惕各种费用和风险,如按揭的转出需要收取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同时由于从转出到转入需要一定的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因素,造成难以估量的风险。

    双周供与转按揭是房贷市场早些年就已经出现过的业务。而今年来,伴随着不少银行房贷产品的推陈出新,我国商业银行已重将房贷业务作为摆脱坏账和重置信贷业务的重点。房屋按揭贷款作为我国住房金融制度的主要构成自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同为我国住房金融制度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储蓄制度功能何在,这三大住房金融制度其表现是否合理是接下来要讨论的。

    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的商业性住房金融制度是核心。

    现阶段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直接为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占有主导地位,国有控股行、股份制银行及一些外资银行都可以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于供房者而言,房屋抵押按揭贷款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上都有很高的灵活性。对于银行而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要低于企业贷款,同时由于老百姓对于住房的刚需以及中国的传统观念,住房抵押贷款一直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增长点和重要构成之一,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上进行的努力也一直没有中断过。加大住房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重视服务创新,强化风险管控是商业银行提供住房金融服务的重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储蓄制度为主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与商业性住房金融制度相互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的,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公司按月缴纳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作为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连续缴纳至少满一年时,可以用于支付房屋购建。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处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偏离其设计初衷。公积金制度来源于工资,且有一半是需要单位缴纳,所以对于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而言,其职工享受的利益更多;对于工资低的企业而言,缴纳公积金于员工于企业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负担,而且,对于这一部分工资较低的员工,为其提供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风险更大。这样,公积金制度无论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其利益更多的是被“有钱人”所享。

    跟住房公积金制度相比,住房储蓄制度则是储户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求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的住房合同,根据先存后贷、低存低贷、固定利率、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提供给储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以及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贷款。我国首家住房储蓄银行为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但已经在2003年改制成为恒丰银行。目前我国现有的专业化住房储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作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补充,为准备买房但不急于买房的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服务。局限的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业务涵盖范围偏窄,虽然已将目标定位成全国性的专业储蓄银行,但目前主要在只在天津和重庆地区开展业务;固定利率和封闭式运作的特点虽然能使其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但是盈利性机构这样的运作原则会使其在资产和负债两端承受一定的风险、缺乏竞争力。

    一边是一线城市房价高企,各大商业银行房贷产品和形式的不断创新,一边是城郊乡镇的保障房、经适房无人问津,配套设施落后。面对这样的住房市场,一方面要引导好商业性住房调动民间资本、分散住房风险的功能,一方面更要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公平配置资源的功能,使之正在惠及到中等及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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