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8期分析专栏】浅谈房地产税改革

分享:

    7月23日至24日,2016年第三次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关于房地产税制与所得税改革的发言,用“义无反顾”四个字再次将房地产税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这个进行了13年的改革真的要在最近画上句点了?

    施行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优化税制功能,完善财产税体系。当然,它可能也会附带有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形成泡沫的功能。而且就目前来看,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都已经开征房地产税,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居民财富达到一定规模后的大趋势,也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但就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房地产税改革仍然面临着许多障碍。

    首先,技术上存在许多难题待解决。如,不动产登记尚处起步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健全,房地产税开征事先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程序表决生效,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群体?税率如何厘定?究竟是单一制还是累进制?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严格论证。

    其次,法理上来看,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与土地出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有重复征税的冲突,如何精细化推敲内在问题逻辑,让两者的并行理论深入人心也是需要时间的。

    再次,当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的问题也是房地产税推进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欲征收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而迄今为止我国税收几乎都是针对法人征收,即便是个人所得税,也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让税务局直接面向居民个人征收房地产税,难度可想而知。

    最后,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也是不能忽视的阻力。

    但就如许多专家学者所言,房地产税是财税配套改革的一部分,也是税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对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的问题都是无可回避的。同时,通过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将会对房地产投机需求起到可以预期的抑制作用,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开征房地产税要放在更大的角度去看,不要因为短期的、局部的困扰,而抵触房地产税的实施。

    欲获取报告全文,请联系我们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