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3期分析专栏】证监会八条底线“冲击波”的威慑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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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被业内人士称为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在即日起开始实行。

    此《暂行规定》的一大特点是,进一步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并纳入监管体系。该规定的影响将涉及到包括私募、证券期货、信托、银行、信用债等多个金融市场主体。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暂行规定应该重点关注的五大变化。其一,规定对于结构化产品杠杆作出了严格规定,重新设定杠杆计算标准起到大幅降杠杆的效果。其二,规定要求资管计划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其三,不允许不同资管计划混同操作,重申禁止资金池业务。其四,明确投资顾问的条件。其五,明确了“新老划断”,同时说明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面对加强约束的新规以及进一步缩窄的监管套利空间,金融机构或深或浅的受到了影响。对于私募来说,大型私募机构可能受到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私募募集趋严,很多小型私募可能承受不了独立发行的成本,从而经受较大的压力。

    对于信托来说,由于受证监会此规范性文件的约束,结构化产品占业务比重较大的私募机构,或许将信托公司作为过渡的通道,在目前监管环境下具有优势的信托公司,通道费用可能会因此水涨船高。

    从银行的角度,据申万宏源研报数据显示,估算2015年银行全口径委外规模为16.69万亿元,其中理财委外规模5.17万亿元。而这些委外资金多数是以优先资金的形式投放,因此规定的实施直接影响到银行等机构的优先资金业务。同时,在投顾要求收紧方面,由于有些商业银行今年才刚开始启动这类业务,面临调整已成为必然。再结合可能出台的银行理财新规,银行理财投资券商、基金、期货资管可能受限。

    另外,规定对于债市也间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即存量的产品并没有按照新规执行杠杆要求,不过到时候存量的产品需要清盘。这意味着相关的金融机构届时可能仍然面临流动性冲击的压力,如果机构持有基金,可能还会引发赎回,从而导致利率和高等级等流动性好的品种的抛售,加大市场的波动。直接来看,由于分级产品持有较多产能过剩行业的信用债,并且资质较低,期限较长,流动性比较差,在去杠杆的过程中,这些债券的信用利差走将进一步走扩。同时在新规对杠杆率、收益率保证等方面做出规定后,原来靠杠杆追求高收益的模式难以延续,配置债券的范围也被收窄,未来新发的分级资管产品难以提供高收益率,投资者购买新的分级产品的动力也会下降,这对低等级债券不利,将进一步加大利率债、高等级债券与低等级债券之间的分化。

    从市场效应的角度评价该暂行规定不难发现,该规定对于规范运作的公司影响并不大,证监会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将行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了一个等级,无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整个市场来说,长期都是具有健康、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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