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期分析专栏】证监会发布FOF指引,助力FOF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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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3日表示,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的基金(FOF)》。此次指引主要从费率以及监管层面发力,有助于FOF健康发展并支持基金机构推出FOF产品。

  FOF在大资管时代中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但其面临的挑战同样不得小觑。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经验不足、相关人才及有效管理机制缺失、双重收费问题、行业监管及规范缺失、缺乏权威第三方评级、市场认知度低、投资标的有待丰富等。而此次《指引》对于降低费率以及加强监管方面有所侧重,释放出监管层规范FOF产品发展的意图。

  本次颁布的指引为规范FO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如下安排:一是要求FOF应当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且需遵循组合投资原则;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FOF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费双重收费;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在FOF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四是要求FOF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五是规定FOF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且FOF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六是明确FOF管理人、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从整个资本市场的层面上来看,本次《指引》主要有如下三大利好。一、大类资产配置背景下及时配套相关监管政策助力其健康发展。在总体趋势上看,FOF作为未来大资管的一片蓝海,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及时适度的监管避免其畸形发展则是很有必要。二、对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大有裨益。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与国外相比较仍不够成熟,FOF未来的发展势必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三、拓宽了基金业未来发展空间。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产品数量的上升以及产品的细化和工具化使得单一产品离投资者的需求越来越远。无论是广大个人投资者还是目前火热的委外投资,均可借助FOF产品管理人的优势投资,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拓宽了基金业未来发展空间。

  FOF在国外发展已数十年,而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而FOF未来的发展需监管层与机构共同努力,对于监管层而言,目前FOF投资标的较为单一,而海外成熟市场FOF则是有多重形式比如票据、金融衍生品、收益互换挂钩的基金。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逐步放宽监管范围是监管层值得深思的话题。对于机构本身而言,FOF在海外已是较为成熟的产品,国外市场发展状况,产品设计、投资路径等,都给国内的FOF发展提供了极好的借鉴模式。国内机构可在其基础上,结合国内宏观实际与创新,为FOF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指引》只是突破瓶颈的一小步,未来,通过监管层与机构通力合作,FOF的发展必将有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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