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7期分析专栏】投贷联动试点开启,商业银行机遇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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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3家银行投贷联动方案将上报银监会,率先开启了我国投贷联动业务试点。2015 年3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提出在风险可控下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并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的试点探索,助力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行权益投资,抑制了银行业务转型和业务创新,与能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的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较少涉足股权投融资业务领域,在该领域存在明显不足。直至2008年底,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放开了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这为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开辟了新空间。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投贷联动实践探索。一、以国有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通过绕道境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二、部分商业银行通过高净值客户或机构客户理财资金,借助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股权投资;三、部分商业银行以“贷款+投资选择权”方式,与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参与股权投资;另外,国家开发银行已获批股权直投牌照,可直接实施股权投资,该模式受困于目前法律法规约束,因而无法大范围开展及复制。

    商业银行之所以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其主要有如下动力:一、债券投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使风险与收益匹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承担高风险,却不能获得与高风险相匹配的高收益的难题,股权投资的高收益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动因;二、其次,实现商业银行客户行业结构的转变,解决各行业科创高新企业融资难困境;三、降低了贷款门槛,提高了贷款效率,可实现通过认股期权所获得的收益,来抵补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四、商业银行虽然可以通过子公司模式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但其风险过于集中,银行承担了全部风险。此外,该方式面临的监管分离会导致成本增加,而投贷联动使得风险分散及上述成本减少;五、商业银行与私募合作方式存在因利益分配不当而引发纠纷等。

    投贷联动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次机遇。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贷联动实现业务创新和业务转型,促使商业银行原有简单的贷款提供者向融资组织者转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银行的转型。另一方面,投贷联动业务也基本符合商业银行安全性要求,对于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发展以及使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大有裨益。

    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一些阻碍和挑战。商业银行自身秉承的文化能否与投资银行理念相融合,私募股权投资不可避免涉及其退出方式的考虑。另外,由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期限一般较长,而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存在理财资金等来源,不可避免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

    除此之外,银监会提倡的投贷联动的风险虽与子公司模式开展该业务的风险分散不少,但其自身存在的风险不可忽视。首先,投贷联动模式一般采用先投后贷,可将信贷投放对股权投资进行“配资”和“加杠杆”,而杠杆收益有待于股权投资的顺利推出。

    同时不可忽略的是,虽然信贷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对股权投资的杠杆效应,但由于股权投资很难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劣后作用。其次,投贷联动所涉及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收益率波动等风险同样不可忽视。因此,做好风险的管理、风险的隔离以及做好投贷联动资金来源的规范,是监管层值得深思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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