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曾经是我国唯一能够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跨市场进行资产配置的金融机构。随着我国监管政策的放松、资管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发展,目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均可实行跨市场资产配置,信托业的制度红利逐渐消失,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等市场蛋糕已被分割,信托业未来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现代信托业主流模式为英国模式、美国模式与日本模式。英美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较早,其信托产品在发展初期便和股票等证券有所联系,信托投资功能得以发挥。而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引入信托法比较早的国家,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其法律中没有信托概念的土壤。因此,当时在日本几乎找不到信托的案例,信托的制度供给并不是建立在制度需求充分发育的基础之上,而是以一种突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建立起来的。
日本的信托业发展主要经历如下阶段:一是20世纪20年代以前以金融信托为开端的业务混乱时期;二是20年代至二战前的清理整顿时期,颁布《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实现了信托业与银行也得分离,新规使得信托公司数量大大减少,生存下来的信托公司资本雄厚,业务量迅速攀升。与此同时,各信托公司开创了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金钱信托,信托机构开始独立承担长期融资功能;三是二战后至70年代的混业转向分业时期,二战后经济萧条及《证券交易法》新规使得信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日本信托业短暂进入信托公司转变信托银行,同时根据另一新规兼营信托业务的混业经营道路。
而后,为遵循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分离的基本金融理念,日本重新确立了信托与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要求信托行业发挥长期融资的职能,不再混业经营银行业务。
四是70年代至今,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信托业进入迅速发展期。随着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面对国际竞争力的冲击,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目前日本信托业仍处于整顿和调整阶段。
我国信托业随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信托业的诞生。改革开放后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在经济体制转轨与传统金融制度发生矛盾的背景下,政府希望信托能够绕开银行信贷规模管控和对外融资窗口的一种灵活额融资方式。因此,信托业在恢复之初就走上了银行业务为主营业务,金融实业并举的混业经营之路。
此后,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此间由于制度不健全和信托市场不完善导致业务发展混乱,经历了五次整顿,信托公司数量骤减。基于两国信托业的诸多相似之处,日本信托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摆脱当前的困境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从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特点及历史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制度,日本的信托业除了拥有规定行业一般基础行为的法律之外,还拥有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托品种制定的特别法,保障每一种信托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都能够有法可依。而我国除了“一法三规”,至今仍没有针对整个信托业的法律颁布。另外,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创新。
二、清晰定位与确定性政策,日本无论是在信托公司时代还是信托银行时代,其信托机构的主要职能一直是清晰的。而纵观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其政策法规往往是针对某些信托产品的滞后的政策反应,在当前政策预期多变和定位模糊的情况下,给信托业未来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产品和业务,从日本金钱信托的逐渐消失和刚性兑付的逐渐打破,信托业的发展均需结合相应时代国情进行转型以及产品和业务的设计。日本对于贷款信托等部分金钱信托采取了从信托收益中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值得我们深思。另外,差异化产品设计,发行保本和非保本信托产品适应不同投资偏好对于打破刚性兑付也起到积极作用。
四、混业经营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趋势,日本信托业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多次转折。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规模大、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具有规模优势,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将是大趋势。
五、专业化、产别化、多样化的信托资产管理服务。日本信托业也面临着信托市场逐步开放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步伐,而其解决思路还是在于专业化经营。
六、厘清与银行关系的处理。日本自上世纪40、50年代开始执行长期金融功能,避免了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我国信托业在成立之初,也存在着与银行抢资金、挤业务、挣底盘等问题。纵观我国现状,信托与银行的关系不仅仅表现在分业与混业的大趋势上,更多的现实的一些思考,无论是信托公司的销售短板还是银信合作。信托与银行业的关系如何处理,将成为信托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要考虑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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