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正在渐行渐近。《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下称《指引》)4月19日发布。随着信息披露指引的“出炉”,首批六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即将落地。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几乎趋近于2%的银行业风险警戒线。银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7%,较上年同期上升0.42个百分点。
随着银行不良资产规模的攀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指引》的出台,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贷款资产证券业务的高效、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去年以来,包括央行、银监会在内的多位监管官员,在不同的公开场合均表示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工、农、中、建、交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获准成为首批试点银行。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尚未正式披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细节,相关进展的真实情况仍未有明确消息。
这是因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多重挑战。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仍存疑虑;加之目前存在现有法规条款制约、定价估值不确定、评级难度大等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展始终谨慎而缓慢。而更大的问题来自投资端。
而且就投资者而言,不少投资者一听到‘不良’二字就很谨慎,因为不良资产的现金流不易预测,资产的回收时间和回收率不确定,导致定价和估值难度大。正因为这样,此次指引在现有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框架上,针对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特点,增加了新的要点。
同时笔者还了解到,针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特征,《指引》条款加强了设置中的特殊性。一方面,对基础资产筛选标准提出了严格的披露要求。比如,在基础资产筛选标准部分,新增披露“单个借款人在发起机构的所有贷款是否全部入池”,对于没有全部入池的资产,还应披露相关信息,可包括相应资产的未入池未偿本金余额、抵质押物是否重合、重合的抵质押物顺位等情况,以使投资者更好的判断不良贷款的抵销风险、混同风险以及回收风险等。另一方面,对基础资产总体信息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由于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充分揭示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入池资产的风险,《不良贷款指引》在基础资产总体信息部分,要求披露“预计回收总额”、“单一借款人最高预计回收额”“借款人平均预计回收额”以及“加权平均逾期期限”。此外,《指引》对判断回收金额的依据、对参与机构信息、对证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客观、全面、具体的要求。
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透明度越高,数据越全面详实,对投资者判断风险、评估价值越有利。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真正推行,除了需要银行的强烈意愿,更需要投资者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指引走出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的第一步,以实现逐渐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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