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安徽省银监局通报了一起异地同业投资诈骗的风险事件,涉及其中的资金一笔高达40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通报称,有犯罪嫌疑人丁某等冒充A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工作人员,以推荐A银行高收益理财产品名义与B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B银行)取得联系,双方商定通过C资产管理公司(为B银行旗下同业业务专营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购买A银行理财产品5亿元,并签订了同业投资协议,丁某等利用事先骗取的C公司开户资料及伪造的C公司印章,在A银行开立了同业活期账户,获得了账户的实际控制权,进而将B银行5亿元资金骗至该账户。后期,B银行在核对同业投资回单时,发现回单上的银行账号与C公司实际开立的账号不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对C公司账户予以紧急止付。
从这一事件的正常交易过程来看,涉及的“机构”有三方:A银行、B银行以及B银行旗下的C资产管理公司,很明显C资产管理公司为第三方通道,B银行用于购买A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极有可能也是银行的理财资金。如果是B银行的自营资金直接购买A银行的同业理财产品,便省去了通道C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完成这一交易目的的复杂性,中间环节过多,操作风险较大,试想,如果B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核对同业投资回单忽略了账号不符这一点,抑或是此工作人员本身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后果不堪设想。从这一角度看,诈骗者正是利用了交易流程中原本就存在的薄弱环节,如果他们的“功课”可以做得更足一些,极有可能在此次操作中得手。
近来,与银行同业业务相关的风险事件频出,并且涉及金额巨大。今年1月份,农行39亿票据事件还余温尚存,仅隔两月,又曝出此次异地同业诈骗事件。而这两起事件最大的共同点就在于操作风险,业务流程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把控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强。银行同业业务涉及到的机构都是金融系统内的机构,有着不同于传统存贷业务的风险特征,风险的传导性强,各交易对手的风险偏好相关度和一致度高,极易造成系统性风险。如果是由于业务流程中的操作风险而造成大量的风险事件,非常容易引发其他的相关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主要承担司库的职能,负责银行间资金头寸的调拨。但是,存贷比指标的限制、风险资本计提和风险拨备覆盖率的要求等一系列“紧箍咒”,致使商业银行扩张信贷资产规模的需求受到挤压。银行通过“通道”+“非标”,将信贷资产规模的压力通过同业资产的形式释放出来。127号文把同业业务划分为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一共六类。农行39亿票据事件便是关于“买入返售”业务。关于同业投资,金融机构自主购买或是委托其他机构购买,无论投资标的以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何种载体体现,一律属于投资行为,并且从事该种投资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
在2015年,银行同业理财也急速扩张,如何把握内控,减少对具体操作人员的依赖,合理有效发展同业业务,对各银行提出新要求。而关于银行同业业务近年来出台了不少规范条文,但风险事件依然以一些意想不到的形式出现,对于监管层,近期的这两大风险事件可能亦是一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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