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5期分析专栏】“58号文”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发展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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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行业的风险一直备受关注。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一份加急文件,更进一步搅动了业内人士的神经。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58号文”)。这是继2014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又一份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文件。知情人士介绍,这份文件是在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相关部署出台的。

    这份名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58号文”)的文件,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可见“58号文”是对“99号文”既有成果的完善和深化,直击信托行业近年来凸显的“大资管”监管套利、信托公司对风险项目的掩盖、非标资金池展业冲动、资金募集端乱象等四大潜在风险点。

    近年来,信托公司在资产端“去信托化”的趋势开始显现。例如,不少信托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发行契约型基金,或是通过旗下基金子公司及其他资管通道,将信托业务,特别是风险较高的业务转移,达到监管套利甚至是恶意逃避监管的目的。“58号文”出台后,这一趋势将有望得到遏制。例如,“58号文”规定,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这一方面说明,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同时也开始警惕通过专业子公司恶意逃避监管的现象。

    信托行业的风险也一直以来受到外界关注。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都不愿将项目风险暴露,因而在产品遇到兑付危机时,通常会采取种种方式掩盖风险。目前信托公司掩盖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以固有资金接盘,其二是新发产品“以新换旧”或资金池接盘,其三是第三方担保模式,即风险由第三方公司接盘,相关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出具担保。这些方式的运用都使得风险表面上来看被化解,但更多情况下项目风险并未真正剥离出去,通过为第三方接盘机构提供隐性担保将显性项目风险转变为信托公司或有负债,风险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但实质内容不变。而“58号文”也在这方面更加强调强化信托公司在固有或者其他资金接盘以实现信托兑付之后不良资产的实质处置。例如,“58号文”明确要求,各银监局不仅要关注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化解,更要注重实质风险化解。

    此外,“58号文”要求加大对非标资金池清理力度,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资金池的风险在于期限错配,而非标资产流动性差,一旦遇到大规模赎回,非标资金池产品就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当前受利率下行等市场因素影响,资金池业务又出现抬头趋势,尤其是部分信托公司以资金池对接不良资产的行为更是加大了此类业务风险,因而在“58号文”中再次强化了对信托公司资产池业务的清理力度。

    同时“58号文”还要求,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理财机构向不特定客户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当前一些互联网平台拆分份额,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的现象,这是“99号文”之后的出现的新问题。

    “58号文”直指目前信托业可能出风险的地方,通过穿透性识别、提高不良资产检测指标分子、加强信披等多种“处方”,这对现有的非标资金池业务、一些涉嫌监管套利的业务造成冲击。

    不仅仅是对于信托而言,金融行业的风险承受与处置能力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将在未来逐渐显现。仅就信托行业而言,其在过去的高速发展过程中虽整体风险可控,但积累的个案风险的处置和消化也不容忽视。就当前各家信托公司的发展形势来看,风险项目已成为部分信托公司较大包袱。“58号文”强化对信托公司实质风险暴露和处置要求,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风险状况较好,计提足额拨备,历史包袱较小的信托公司将可能在下一轮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可见风险管理能力对信托公司发展的正向促进作用正在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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