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9期专栏】AIC新规对地方AMC是难得的资金来源拓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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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IC新规的政策要点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对资管新规的补充,规范了AIC的展业细则。主要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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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AMC与AIC未来合作大于竞争

地方AMC的设立背景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处置地方融资平台堆积的不良资产。然而地方AMC的展业空间不大,主要受限于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多数地方AMC注册资本金,难以购得大型项目,从而需要审慎开展业务,降低了竞争力;二是地方AMC的融资成本显著高于五大AMC,原因是融资便利性不足和方式较少;三是地方AMC属于类金融企业,无法享受同业拆借的利率优惠政策;四是地方AMC资产处置(或退出)的方式主要是资本运作,例如债转股上市退出、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权转让等,欠缺负债端的退出渠道。

此次AIC新规,明确了AIC在负债端的融资能力,综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及《通知》等三份文件,AIC能够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发行金融债权、银行借款、质押融资,同业拆借等等,显示出优越的负债端融资能力。

本次AIC新规潜在地为地方AMC拓宽了融资渠道。地方AMC可批量收购地方优质资产,通过同业交易的形式从AIC获取资金,最后AIC利用牌照优势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产品。在该业务链条中,投资者是地方资产的实际融资方。

地方AMC与AIC的合作效益大于竞争关系。虽然地方AMC与AIC同为资产管理公司,都以运作不良资产为主要目的,在收购资产的过程中或形成竞争关系,但地方AMC受地域限制较大,AIC则主要承接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两者的竞争关系小于合作空间。

3. AIC新规为私募机构带来机遇

相较于地方AMC,私募机构在参与不良资产业务的时候欠缺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担保,难以低价获取地方资产;二是仅能获得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转让,无法参与不良资产的一级收购市场。

传统上,私募机构获取不良资产的方式为从银行直接购买3户以下的,3户以上从AMC拍卖承接,从AMC买断债权,与AMC合作处置债权,以及收购地方AMC公司股权等。AIC新规相当于为运作不良资产的私募机构打开了新的渠道,使得私募机构能够从AIC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承接大批量不良资产,且该不良资产包可能是地方AMC打包的批量不良资产,也就是说私募机构实际上购置了地方AMC的批量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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