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5期专栏】私募投行: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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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投行:信托公司可以做?

信托私募投行业务是信托公司基于融资方或项目的资金需求,结合行业专业化知识体系和运营能力,设计产品结构,并作为管理人控制产品存续期风险,将募集资金运用于特定融资方或项目的业务形式。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特征主要为开展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不难看出,信托业务具备投资银行特征,同时考虑到信托投行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信托开展相关活动即是私募投行业务。

2. 私募投行:信托公司有比较优势吗?

上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银行创设了信托部,其初衷是为市场提供更丰富的融资渠道,不拘泥于银行利率管制和严格的信贷发放要求。数十年来,信托机构通过私募投行业务形式支持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运作,始终是“夹层”债权类投资业务的主导机构。所谓“夹层”是从被投企业的负债结构角度出发,特指这类负债资金比一般信贷的成本要高,清算索赔次序要低;比一般股权的成本要低,清算索赔次序要高。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实践,银行机构为一般信贷的资金供应方,券商通道、基金、保险等其它资管机构为主要的股权资金供应方,信托机构的投行业务在两者之间,宽泛地界定投资范围可上至信用债,下至优先股权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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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信托投行业务和银行、券商投行业务,我们发现从融资方的角度来看,一般从信托机构获得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低于券商,主要原因在于信托投行的业务模式多为夹层债权,银行的主要模式为高信用等级债权,券商的股权模式较多;银行对融资方的财务、信用等状况的要求最高,券商对融资方的股权结构、市场化运营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较高,信托对融资方的各方面要求都相对较低,由此体现信托业务的“私募”性质;在融资方破产清算之时,银行的偿债优先级相对最高,信托居中,券商较多为劣后。从资金的角度来看,银行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信托较高,券商资金相对最高;银行资金的久期最低,信托的较长,券商的相对最长。从监管合规要求的角度来看,信托投资具有“私募”性质,本质上无需公开说明投资情况,亦无需向公众披露投资情况,因此投资合规要求较低。综合来看,信托机构开展私募投行业务的定位在于为实体经济提供夹层融资渠道,结合目前宏观经济承压、实体经济财务状况恶化、金融体系改革进程较快等情况下,信托私募投行业务在提供长久期、低风险偏好的资金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能够丰富市场融资能力,具备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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