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1期专栏】数字惠普金融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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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开展的小额信贷,但真正普惠金融的概念源自2005年的《联合国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我国一直重视惠普金融的建设,早在20055月就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但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长期面临着服务不均衡、成本高、效率低、商业可持续性不足等一系列的全球性难题。而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数字惠普金融,结合金融科技,具有低成本、便捷、覆盖面广等特性,有望成为破除惠普金融发展困境的利器。

数字普惠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为广大农民、中小微企业、低收入者等缺乏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低成本、便捷、安全的资金融通服务的创新型模式。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了《G20数字惠普金融高级原则》;2017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建设惠普金融体系”,指明了我国惠普金融的数字化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数字惠普金融实践愈加丰富,在服务“三农”、精准脱贫、小微企业融资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创新产品、服务不断涌现,目前我国的数字惠普金融发展提速,进入深度拓展的新阶段。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在数字惠普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其存在的问题,以提前采取相关措施,保障金融的稳健发展。

首先,数字信息安全问题最为突出。信息的数字化带来了新型的结算方式和信息储存方式,但在数据的传播、分析和应用等多个过程中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给诈骗分子提供了更多的犯罪渠道。由于金融机构自身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安全漏洞,也可能会造成数据丢失、黑客入侵等信息安全事件,给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失。此外,日益警醒的用户隐私保护意识和企业对用户信息收集诉求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强烈。

第二,目前的数字惠普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数字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使得金融机构间的互联互通更为频繁,且数字普惠金融涉猎多个领域,同一机构可能从事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趋势更为明显,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其趋于混业经营的现实。且数字化惠普金融的高效性和复杂性也对监管部门统筹协调各机构、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第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虽然城市或受过良好教育的居民可以享受到数字金融提供的便捷高效服务,但惠普金融针对的主体人群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贫困人群、老年人等。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该群体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接受度普遍不高,阻碍了数字惠普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且该群体通常风险意识较弱,不能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更容易由于信息泄露而陷入金融诈骗,损害自身利益。

数字化模式是破局惠普金融难题的关键所在,在当前新冠病毒突发情况下,数字惠普金融体系也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在支持疫情防控、保障复工复产、打赢抗疫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要保障数字惠普金融的健康发展,应健全数字惠普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以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完善数字惠普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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