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提供P2P业务合同模板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量身打造”属于自己的业务合同模板。通知称协会近期已开展研究制定P2P业务的信息披露标准工作。此前,互金协会对131家明确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员机构进行了培训,加上前期参加培训的单位,目前有167家互金平台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并开启报送工作。关于统计数据的采集,该系统将覆盖P2P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信息、贷款项目信息、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信息等。
业务合同中包含了网贷交易重要的信息,其模板的确定将大大促进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规范。我国P2P网贷平台自2007年发展至今仍未有相应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期间不断有从业者和学者发声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007-2011年间,P2P网贷平台属于起步阶段,相关各项机制均不健全,行业本身处于探索期,这期间各界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相对不够;2012-2015年间,随着网贷参与者的增加,网贷平台数量的增加,网贷交易规模的攀升,整个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信息泛滥,但有效的信息审核机制不健全,各平台信息披露的流程、透明度不一致,对投资者和监管方均带来一定的压力。在这期间,不少平台为了掩藏坏账和经营的无效率,无法做到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也有平台基于与其他平台竞争的考量,不愿意共享自身的信息,总的来说,平台主体对于信息披露都不积极;2015年至今,随着网贷风险的聚集,监管方不断加大对于网贷平台的管理和约束,投资者经过多年的投资教育对网贷平台的风险意识增强,信息披露标准的建设正式提上工作日程。
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和披露信息质量的高效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健全和有效的关键。健全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对于行业而言,将规范各平台的信批标准,加强行业的整体透明度,提高行业公信力;对监管方而言,将促进其动态有效掌握平台和行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机制,控制风险;对投资者而言,将帮助投资者快速评估和选择投资标的,明确自身资金的具体流向,增强投资者对于项目的评测能力;同时,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将有助于网贷行业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对于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及同业业务规范具有极大带动作用。
不过,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于融资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参考英美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其不仅注重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强调平台对于融资主体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融资人个人信息、隐私权、肖像权等方面的保护。国内网贷行业,现目前对于融资方的保护相对较少,在信披机制的建设中需要重点考虑。
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各方而言均有好处,同时也将促进行业整体良性发展,加速平台的两极分化,加快违规操作平台倒闭的步伐。而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执行由谁负责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且因无责任主体导致信息披露机制至今仍未出台。随着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我们认为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制定标准并监测执行效果是最佳选择。监管层由于对于行业具体事项和细节相对不明晰,无法制定和全面监管行业信批状况;由P2P平台自行制定和执行信批则无法统一标准,且各平台各有自身利益打算,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业务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将有效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我们认为可行的思路是,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信批标准和规范,代表性P2P平台积极参与、配合,最终由协会层面提供一个基础信批模板,各平台在信批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即完成基础模板的填报和披露。同时,各平台可根据自身业务和项目的属性,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补充相应的信息并进行披露,加强信息和资金流向的透明度。从目前监管层面、协会层面和行业、平台层面的各项举措来看,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正是沿着该思路进行,网贷信息披露正逐渐走向统一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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