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2期分析专栏】私募资管新规出台,引导资管回归本源

分享: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该《暂行规定》是继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细则》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将增强对机构的约束力。

    该《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源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的业务失范。而随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相关配套监管政策也随之升级,本《暂行规定》就产品收益类型、结构化资管产品、“资金池”业务以及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进行规范。其中,监管层对于产品收益类型、结构化资管产品、“资金池”业务的规范凸显监管层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质的意图。主要体现如下:

    一、非保本理财实现风险转嫁。理财产品按照其收益类型可分为保本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三种。前两者体现保本保收益的理念,风险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而非保本则是实现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带来的风险。本《暂行规定》规定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不得包含“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等。目前,理财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将会是个漫长的过场,本《暂行规定》的做法不失为一种补偿措施

    二、结构化资管产品原有风控措施被限,主动管理策略或是出路。该类资管产品原有风险控制措施为在产品端设计优先次级结构,资产端设置预警平仓线来完成。对优先级实行保本保收益,且存在用劣后资金去补足保证优先级收益的情形,其本质原因为市场风险管控措施不足。从金融机构积极管理风险的角度出发,利用VAR、风险限额等精细化量化风险的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有助于资管业务未来的发展。

    三、“资金池”业务规范回归资管本源。本《暂行规定》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未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资金兑付前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等禁止行为。另外,本《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通过对“资金池”业务的规范,实现收益与相应资产的匹配,一定程度上还原了资管业务的原有功能。

    另外,本次《暂行规定》还就新旧规则衔接做出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规定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结构化资管产品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保本周期到期后应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欲获取报告全文,请联系我们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