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期,传统存贷息差的盈利模式已不足以支持银行的稳步发展,银行的发展重心正逐步转向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中间业务。近几年银行理财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理财业务的品种和投资范围日益丰富,理财产品已成为广大投资者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的发力点。而银行也开始尝试将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相结合的模式推动传统业务发展。
其中,为满足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流动性便利和融资需求,众多银行向市场推出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所谓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理财产品能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高安全性,在当前不良率高企的时期里,安全稳定的资产更能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产品端来看,目前仍以刚性兑付的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而在刚性兑付的环境中,以银行自身声誉为背书的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其它金融理财产品,有更低的风险。即使在打破刚兑之后,银行系理财产品从自身声誉、资产配置、监管要求等方面考虑,仍能保持极高的安全性。基于这种因素,银行尝试开展该项业务也属情理之中。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开展此类业务仅针对本行自行发行的产品,主要原因则是它行的理财资产端调研及产品风险评估较为困难,且使用他行产品进行质押,会存在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问题,因此选择知根知底的本行产品能更好的降低风险,也能更好的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调整质押率。
作为银行尝试的新兴业务,理财产品质押在未来的市场表现仍未可知,而在业务初期尝试该类业务的投资者主要有三种类型。首先是急需要现金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会选择通过该项业务迅速获取现金流;其次是与银行有合作的部分机构会以“回报”的形式购买该类产品以帮助银行推动该类产品的发展;最后则是在贷款利率大幅降低之时,而理财收益又相对较高能覆盖其贷款成本及提供额外收益,投资者可通过这种模式进行套利。据相关人士透露,通过这种模式套利能使投资者所获的年化收益达到7%左右,同时银行的理财规模及贷款规模都能有所提升,使得投资者和银行达成较为满意的双赢局面。当然在该项业务发展初期,不同的银行的发展状况有较大差别,部分银行此类业务运行良好,但部分银行该项业务则出现了亏损的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新兴业务,理财产品质押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虽然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但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第223条第1项至第6项中所明确列出的任何权利,而第7项中提及的“其他财产权利”也没有明示具体有哪些权利。因此,如果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的无效的法律风险。
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定义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利质押的范围正逐步扩大。许多新兴物权类型也受到了认可,如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由于理财产品质押仍然缺乏法律依据,在不同法院可能根据不同的理解做出不同的判决,但整体趋势来看,这类符合物权法精神的质押方式正逐步被接受,并在实际案件确认其质押担保效力。同时,由于市场已较为认可,因此,该项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正逐步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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