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7期分析专栏】债转股又起,时机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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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钢债转股方案上报国务院的消息又将债转股拉入公众的视野。若中钢债转股方案取得成功,无疑会提供一份成功的改革范本。但就目前形势来看,债转股时机是否合宜?

  债转股今年首次引起市场关注是源于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态“可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在中国经济史上,债转股并非新鲜事儿。1999年,国有企业逾期债券猛增,为了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以及帮助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债务方签订债转股协议,实现将银行不良资产成功剥离,当时被低估的抵押品(如房产与土地)由于资产升值成功消化了当年的不良资产。

  债转股与证券化作为解决债务问题具体方案之一,其本质上是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债转股所适用的企业为短期内资金紧张但前景较好的企业以及目前逆周期行业内的优质企业。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债转股的出发点主要有:降低负债企业杠杆、时间换空间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以及破解商业银行目前的发展困局。随着中钢债转股方案上报国务院,我们不禁思考,债转股的适宜时机是否真的到来?

  首先,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出发,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企业负债高企的背景下,债转股无疑会是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但同历史上的债转股相比较,目前作为重要抵押品的房产与土地的增值空间在资产泡沫的条件下,难以实现当年的增值程度,不良资产的消化将值得深思。

  其次,从债转股的对象--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其处置债务方式有破产清算、持有股权以及债务重组等,而债转股的前体条件是企业预期利润使得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的收益。抛开降低企业负债杠杆,实施债转股企业必须为前景较好的企业,而对目前产能过剩的行业,未来仍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另外,债转股的债权人主要为商业银行,而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银金融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而与债转股类似的投贷联动模式起点已开启,但债转股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并且,出于资本金和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明显准备不足。按照《资本管理办法》监管规定,处置期超过2年,股权的风险计提权重从400%变为1250%,将导致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至监管底线附近。另外,商业银行债转股不可回避的是控制权的问题,而商业银行在企业经营存在明显短板。

  最后,债转股需在对顶层设计深思熟虑后方可实施,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需考虑各种道德风险以及法律漏洞,避免再次上演逃避债务盛宴。

  本轮债转股在吸取首轮债转股教训的基础上做了诸多改进,如资金来源由金融机构自行解决,不再用国家信用为债转股融资,最新方案则是取消了债转股试点规模,强调“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以银行贷款为主,债券等是否纳入由参与方自主协商而定等。本轮债转股在化解银行经营风险、解决企业经营困难以及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诸多方面均会起到积极作用。但就法律、配套制度政策以及不良资产消化等方面考虑,债转股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障碍以及现实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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