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局面。此前相对独立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顺利发展。但其暴露出的阻碍资金流动、降低资本运作效率、加大监管成本、经营规模效益不足、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能力等不足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进军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纵观世界金融史关于经营模式的演变,主要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混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以前,由于证券业出于起步阶段,一定程度上靠依附银行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第二个阶段是分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迫使各国为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拉开了分业经营的帷幕。其中以美国出台的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标志。另外此时的证券市场已得到一定的发展,可以从银行业剥离进行独立运作。第三个阶段是混业经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分业经营暴露出的不足以及混业经营的优势,另外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纷纷实行混业经营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于1999年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曾在较长时间实行过混业经营模式。但此后由于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这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的形成。而后随着全球金融创新的发展,科学技术加速金融脱媒以及影子银行的无处不在,促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回归混业经营模式。2008年,我国开始推行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
目前我国常见的混业经营尚处在起步阶段,其主要模式有如下三种:一是以中信集团公司等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集团本身仅作为控股母公司,并不开展实际业务,主要业务由旗下的金融子公司来运营。
二是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其通过新设立新的金融子公司来从事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
三是近乎全能银行模式,虽然我国未出现像德意志银行那样的全能型、开展多业务的单一金融机构。但也出现了一些从事其他非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单一银行。
结合历史与中国目前经营模式现状,以及目前各国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各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和不至于产生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爆发的现行金融框架。极少可能出现类似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以及随后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大势所趋。考虑到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存在的重复监管、存在监管盲区、信息难以有效沟通等问题,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思路值得我们深思。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监管体系分别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监管体系以及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金融监管体系。值得注意的是,美英等国都是在深陷金融危机泥潭时作出大刀阔斧的改革。
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可能是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一个政策选择,但不是必要选择。目前中国正面临着来自改革开放以来最为严峻的局面,目前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大动手术于事无补。
因此我们建议,可在目前一行三会的框架下采取如下两点监管思路:一是可采取类似美国以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功能监管。
二是可实行“主体监管+业务监管”的复合监管模式,即对于金融机构主体实行独立监管,对于涉及其他行业交叉的时候,实施多监管层协同监管的体制。这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提高监管部门合作的协调性,共享其独立监管部分的信息和数据,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另外,监管机构的关注点应着眼于混业经营的交叉部分,预防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欲获取报告全文,请联系我们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