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该法案将信托公司这一金融机构与慈善组织并列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同时明确主管部门、设立备案制。历时多年的《慈善法》取得立法的突破性进展,给国内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扫清了多年的障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及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公益活动中。随着公益信托的社会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特别是自2014年银监会“99号文”明确提出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以来,多单公益信托项目落地,发行规模与数量也明显增加。
业内目前已落地的公益信托项目审批机构各不相同,有民政厅、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等,而监察人多为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在《慈善法》中明确了民政部门为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项目设立门槛降低,实行备案制,对于监察人部分,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设置,打破了以往公益信托存在的发展瓶颈。使得公益信托真正实现了,一方面,能够满足需要特殊帮扶群体的资金所需;另一方面,通过捐助门槛的降低,让更多人群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益信托产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着自身优势。这既来源于信托法律制度本身的优势,也有作为忠实履约的公信力优势。公益信托跟一般信托一样具有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保证公益信托的独立性与安全性;相比基金会只能接受现金和实物捐赠,公益信托可以接受包括股权、股权收益权、房产等在内的各类有价财产和财产权,有利于扩大基金会可接受的捐赠财产范围;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信托产品可对接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渠道,不失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的新平台。且公益信托受到多重监督。比如,厦门国际信托此次成立的公益信托产品由厦门市民政局审批核准,并向厦门银监局报备,信息披露制度更健全,且无需专门设置运营机构和聘用工作人员,运行效率较高。同时,公益信托能对善款的使用和投向提出要求,并有专人管理与监察。
《慈善法》的通过,不仅开创了慈善公益事业新纪元,以金融资本的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使信托公司可以以此探索信托业务转型的新方向。短期来看,虽然公益信托很难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但履行社会责任是信托公司应尽的责任之一,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中将社会责任列为一项指标就是很好的体现。从长远看,信托公司在公益事业领域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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