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期分析专栏】“债转股”为商业银行开启混业经营提供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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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8日,熔盛重工发布公告称,拟向债权人发行最多171亿股股票抵债,抵消债务总额高达171亿元,债转股对象包括22家债权银行和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作为最大债权方的中国银行将获得27.5亿股股票以抵消其中的27.5亿元债务。

  这一则消息在近来得到热议,尤其是在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时表示:“企业债务率高是老问题了,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

  债转股实际上是债权人的债权被转换成股权,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同时企业的债务人身份消失。上市企业通过定增等方式,新发股票以归还股东借款,本质上也是债转股,只是债权人和股权人不一样。而熔盛重工的债转股,方式稍显直接,债权人摇身一变而成股权人。最大的关注点在于,银行从债主变成股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意味着“债转股”将掀开银行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进程的新一页。而引发的担忧在于,对于企业来说,债转股缓释了时点上的现金流压力,但对其经营能力并不构成实质的影响,如果企业仍然未能免于破产的命运,债权人将享受先于股东的受偿顺序,作为股东的银行,损失更大。

  同在3月16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回应银行债转股的问题时,表示不良债权转股正在研究当中,按照《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够投资于非银行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因为银行的钱是老百姓和企业的钱。

  其实债转股并不新鲜,它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而当前银行面临不良债权处理问题时,如借助于债转股,方式有三:一、银行直接从债权人变为股东,但同银行因股权质押而获得的股权类似,根据政策要求,持有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债转股的目的也是为了在两年内转移股权获得现金流,也就是说,本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没变,股东的身份也是暂时性的;二、卖断式转移,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再进行债转股,这时的股东实质上是资产管理公司,而银行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两者亦再无纠葛;三、银行将取得的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充当银行的资产管理人,类似于权利互换,以股权换固定的资金收益权,银行从资产管理公司获得股息。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第三方,阻隔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联系。资产管理公司在第二种方式里充当了接盘人的角色,而后可能比较关注企业的运营状况,不过就算企业扭亏为盈,与银行早已没有关系;而在第三种方式里,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一个“代理人”的角色,“代持”股权,企业是否能产生可观的现金流并不对其产生利害影响,因而它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实现作为真正的股东的银行的利益最大化。

  当前,银行的不良贷款高企,停止多时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现在债转股也被重新提上台面。在上世纪90年代,为处置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国有银行相继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理不良资产,也进行了一次统一的、大规模的债转股。既然债转股并非没有先例,为何不继续沿用以往的方式,以资产管理公司的介入来解决问题?我们推测,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不良贷款的规模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理能力太过庞大;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银行不良贷款转移时折扣太大,使得银行不愿意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来解决,而监管层也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有所防范。

  而关于债转股的后续发展,我们认为,当前债转股的涉及的“债”不仅是银行持有的不良债权,在总理“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要求下,当前债转股的意义有别于历史上处理不良高企,让银行变为股东,比让企业去资本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再归还贷款来降低杠杆率,方式更为直接,成本也更低。银行也可凭借“债转股”争取股权投资的资格,甚至借助于“被动”的不良贷款债转股,加速混业经营的进程,提高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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