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以来国内就广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理念,这一理念在被提出之前,中国经济就步入了新常态阶段。“双创”的广泛传播,使得新常态下国内经济的转型变得更加具象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内经济也处于新旧动能衔接期,下行压力加大,亟待寻找和汇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以增强经济韧性与活力,为未来“蓄势”。同时,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转化为买方市场,企业没有创新必定会停滞不前,这就决定了要加强市场创新营销手段,研究市场潜在需求。根据市场信息抓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才能使企业在保持已领先的市场地位的同时看到未来的竞争领域,这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盈利。可见,“双创”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引擎。
然而,创新创业企业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性的特征,企业在成长初期常因为抵质押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财务成本压力较大。在当前国家鼓励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投贷联动”业务作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金融支持手段,被首次写入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所谓“投贷联动”,按照银监会主席尚福林3月6日讲话透露的信息,银行投贷联动的基本想法是,支持银行采用成立类似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对创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建立在严格的风险隔离基础上,以实现银行业的资本性资金早期介入。同时,这些资金进入后,银行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银行信贷资金也可以更早一点介入,相当于在资本和信贷两方面都扶持。
实际上,投贷联动去年3月就出现了国务院文件中。《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二条指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有效覆盖企业现在与未来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就是以企业高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补偿银行债务性融资所承担的风险。投贷联动业务创造性地将债务融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解决了在传统信贷业务中,成长型创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投融资目标与约束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相容现象。一方面,企业通过其未来的成长价值吸引银行的前期股权投资,解决企业在成长期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在企业发展较为稳定之后,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后续发展,这就避免了传统信贷中的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同时,通过股权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对债务性融资进行了风险补偿。这两方面具有很好的协同作用,一方面股权投资为债务融资提供了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债务融资通过对企业经营的财务支持,间接提升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
投贷联动的模式概括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内部合作模式,比如银行与新设立的直属子公司、与同集团内具有股权投资资质公司或与境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再或者成立合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另一种是外部合作模式,如与创投基金、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或者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等顾问服务。各业务模式各有优劣,内部合作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模块的协同性,相对灵活地开展业务,但同时内部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部门之间容易相互影响,需要更加严格的内控措施,其利益分配上也属于合理的协调;外部合作模式能够以更市场化手段处理股权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水平,缺点在于商业银行对项目把控和风险控制有所下降。
但是,银行参与投贷联动也有其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首先,对企业具有增信效应;如果银行下属股权投资机构决定投资一家企业,外界会认为这家企业的质量值得信赖。如果银行采取投贷联动,更能够给其他的借贷参与者以信心。第二,降低投贷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代理成本;如果银行投贷联动,更有利于兼顾股权投资者与债权投资者之间的利益,降低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代理成本。第三,银行可以实现联动营销和交叉销售;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更容易使银行获得更多潜在业务,包括企业的潜在借贷、并购、证券承销等业务。第四,作为企业的贷款专家。在投贷联动项目中,银行作为贷款专家,更能够提高太高贷款的效率,降低贷款给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其企业也更容易获得更长时间、更大规模的贷款。劣势主要在于投资业绩往往不如独立的股权投资机构,且投资专业化水平不如更为专业的独立机构。另外,信贷部门与股权投资部门或者机构仍然存在利益冲突,各部门注重短期和自身利益,可能会弱化其协同效应。
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前,投资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占银行系PE业务的主导地位,并且发展的如日中天;金融危机之后,银行系PE交易全部归属于商业银行,且规模大幅缩减。并且银行系从事PE业务随着市场化的竞争,呈现高度集中化的趋势,主要集中在少数几家领先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手中。但随着监管的加强,商业银行无法像以前那样风风火火的从事PE业务了。2010年,加强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获得国会通过。而法案中引入的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则于2013年年底正式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沃克尔规则禁止银行在私募基金中的持股超过3%,并禁止银行在对冲基金和PE基金的合计投资超过银行核心一级资本(Tier I)的3%。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优势相比美国银行更加有限。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近日,有关部门表示,投贷联动进展很顺利,首批试点很快就要公布,将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在试点之前,首先在监管设计上就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哪些银行有资格从事PE业务?用于投资的资本比例上限是多少?投资的具体领域?下属PE机构如何设立及薪酬体系?风险防控和叫停机制?等等一些列,都需要监管部门给出明确的可操作指引并进行事后的监控。要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不要像美国金融危机之前放得太松,而危机之后又管的太紧,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分拆发生和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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