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4期分析专栏】保监会发布新规 险资将进军私募及资产证券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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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8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29处修改。其中就拓宽投资范围新增了三条规定,其内容如下。

    一、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解释“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三、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据统计,目前保险业资产规模已超过12万亿元,险资运用规模超11万亿元,未来5年,保险业每年可运用资金规模有望保持2万亿元以上的增长,这些资金的大量增长催生了许多资产端的需求,如果扩宽投资范围的政策迟迟无法落地,就难以满足新增资金的配置需求。

    此次修订,允许投资私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亦与当前监管层丰富资本市场的举措亦相呼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各类创新尤其是基础资产创新层出不穷,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预计也会形成一个较大的市场,未来将在供给端提供大量产品。保险资金可填充此类产品的需求端,使资产证券化市场供需相匹。另外,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以往险资多以间接投资为主,去年全年的规模大概在1200亿左右。其实,险资投于PE是非常合宜的,较之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的期限相对较长,而参与PE的资金一般采用的形式是“3+2”或者“5+2”,需保持在三年至五年的期限内不得退出,如果是险资对接PE,不太可能出现因负债端和资产端期限不匹配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所以,险资相对于其他资金,具备一些天生的优势。参与PE的资金规模扩大,有利于降低企业股权融资的成本,有助于提升投资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从而进一步助推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不过,目前,很多险资的业务并未大量涉及PE,主要是由于对相关项目的经验了解不足,保险系专业PE机构的兴起可能还需一段时间。

    就险资自身而言,投资范围扩大尽管有利于提高承保能力及偿付能力,也使得其投资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面临更复杂的挑战,如果盈利能力提高,无疑也会正向刺激本身的资金来源,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使得整个险资市场进一步扩大,进而增加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在未来,大资管行业极有可能出现银行、券商、保险三分天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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