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期分析专栏】保监会出新规,助力净化P2P网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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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新规意在加强规范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明确保险公司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审慎、合规的经营意识。《通知》重点对互联网平台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审慎选择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同时,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规范保险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明确保险条款在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相关业务界面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建立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季度报送制度。

    目前监管层对于以P2P模式为主的互联网平台尚未出台系统的监管法规,一方面对应监管法规的制订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力度和尺度上需要慎重考虑,避免出现一管就死的局面,从而扼杀金融创新的活力。而由保监会等行业监管较为成熟的部门出台对应的规定,通过管控好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让保险公司对互联网平台施压,促使其做好信息披露,成为目前监管层采用的主要手段。

    刚刚过去的2015年,互联网金融跑路事件频发,并且互联网平台和股票配资、票据池等关键词亦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近年来民间担保业风险事件也层出不穷,监管也早已出台相关措施控制。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去担保趋势的推动下,它们需要另辟蹊径以做出增信措施。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P2P平台引入第三方保险,确实可以在分散风险方面更加吸引投资者。关于互联网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1. 账户安全险,用以保障用户交易资金的安全;2. 人身安全保险,以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 财产保险,为用来担保标的抵押物提供保险,防止抵押物的损坏或存在其他纠纷而致使发生风险事件时,标的抵押物不能变现;4. 履约保证保险,通过解决项目兑付事件产生后的投资者追偿问题。这是真正意义上的P2P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参与P2P平台的风险管理,事实上是提高了P2P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但由于网贷行业的坏账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和P2P平台的合作,有所布局,但仍然保持谨慎参与的态度。

    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成为监管层所定义的“信息中介平台”后,可能会有更多专业的机构参与。以基于大数据的征信评级为基础,从而确定借款项目的借款利率、保险费率、转让费率,为项目提供保险产品及二级流通转让功能也要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于资产“安全性”及“流动性”要求的P2P平台很难生存下来。而P2P平台有无保险公司合作,也将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目前关于保险公司所推出的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层近来也是持非常明朗的支持态度。在2015年1月,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历来的首要合作对象也是银行,因为银行具备更可靠的风险识别能力。P2P平台线上融资功能弥补了银行以线下放贷为主要模式的不足,线下有融资额度小、融资人不在业务范围内等原因所带来的操作难度。我们认为,以后银行系的P2P平台可能成为主流,而且这也是银行业务互联网化的一小部分,银行可将其纳入中间业务,提供征信评级、信息披露等服务,保险公司参与其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并且银行基于审慎原则不会吞掉平台而资金莫名其妙的“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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