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气候变化是一个攸关人类社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性问题。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使其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是21世纪每个国家都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由此诞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京都议定书》《巴厘行动计划》《巴黎协定》等一些列国际气候公约。气候金融是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实施的一系列资金融通工具、市场体系、交易行为及相关制度安排的总称,而碳金融是其核心体系。
一、 碳金融源起
近年来,受温室效应加剧影响,全球多地自然灾害频发,气候变暖问题愈发严重,全球温度的持续上升一旦到达气候临界点,生态环境变化将不可逆转。因此,解决气候变暖问题必须由全球各国一同行动,同时,碳排放是目前被公认为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
在此背景下,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气候公约相继落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则为应对气候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三种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其所列出的减排机制使得温室气体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此外,2015年发布的《巴黎协定》设定了本世纪后半叶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
为了让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和资金流,更为了从碳减排权中获得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全球开始建立起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碳证券、碳保险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随着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总量的不断增长、市场的愈发成熟,服务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
二、 碳金融相关概念的界定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理念的进一步传播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兴起与发展而出现的新的金融概念。碳排放权和碳交易则与之息息相关。
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自然或者法律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在碳约束时代,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企业继现金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后又一新型资产类型——碳资产。因为其稀缺性而形成一定的市场价格,具有财产属性。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在《京都协议书》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在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具备了商品属性。
碳金融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碳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碳金融,就是特指具有制度创新性质的碳交易制度,也就是把碳排放权(排放配额)及其衍生产品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的制度,或碳交易体系,或碳市场。广义的碳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活动的改造升级,核心在于金融产品创新,其创新主体主要是碳银行、碳基金、碳保险、碳信用等机构投资者。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它基于碳排放量是一种可以获利的能力和资源。今后,各国国际收支平衡、贸易摩擦、汇率问题等均会与碳金融市场高度相关,碳金融将成为全球未来金融创新的主要方向。
三、 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双碳目标背景下,资金缺口明显。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对中国碳排放作出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并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30·60目标”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全面向低碳转型。要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中国每年需要的项目资金约为3.1万亿—3.6万亿元,而目前每年资金供给规模约为5000余亿元,资金缺口超过2.5万亿元。若要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则需要在清洁能源发电、先进大规模储能、绿色零碳建筑等领域新增超过百万亿元投资。
面对巨大的投资机遇,市场参与者摩拳擦掌,碳金融产品兴起。2021年2月9日,南方电网、三峡集团、华能国际、国家电投集团、四川机场集团和雅砻江水电共六家企业注册的首批碳中和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完成发行,拉开了中国碳中和债券发行的序幕。目前,全市场碳中和债券累计发行48只,发行金额共计658.9亿元,发行主体33家;此外,支持碳中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共19期,发行金额合计172.486亿元,共涉及九家发行主体。除了债券,最近几个月,其他碳中和概念的金融产品亦陆续推出,例如碳中和信托、碳中和基金等。但目前各方对于碳中和相关金融产品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即怎样的投资才算满足了碳中和的要求。即使在要求最为明确的债券市场,碳中和债券作为绿色债券的一个子项,相关标准亦有待统一。
整体而言,尽管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不能满足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辐射和服务“一带一路”等相关区域的碳交易。此外,专业化投资者群体不发达,碳金融发展缺乏专业的长期资金支持。由此,碳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与完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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