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6期专栏】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优劣势对比及差异化场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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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类及特点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设立条件、权责界定和税收成本。

合伙制私募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较为简单,成立是以书面协议为基础,协议内容相对自由,法律层面的限制也相对较少。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企业仅具有人合性,任意一个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或退出等都会严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当合伙制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普通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而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在税收层面,合伙制企业为穿透纳税,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由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基金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其企业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同时其所需遵守的法律规章也较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上限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制私募基金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在税收层面,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股东还需就其分配所得股息和红利等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其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不依托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仅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投资人权利。同时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在基金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通常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但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代理人风险。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会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

二、 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优劣势对比

在公司设立方面,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进行工商设立,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成立流程在三种形式的私募基金中最为简捷。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相对简单,而公司制私募基金设立过程最为复杂。

在企业税收方面,合伙制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仅缴纳一次税收,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由于其具有法人资格,则存在双重征税的弊端。

在监管方面,合伙制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条件较为宽松,而公司制私募基金则会作为法人实体被更多的监管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在日常运营管理方面,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由普通合伙人加以管理,公司制私募基金股东不一定会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决策。

合伙制私募基金同时也存在规模较小、管理分散、稳定性较低和普通合伙人风险过大等缺点;公司制私募基金也会存在资本规模大、管理集中、稳定性强和股东风险小等优点;契约型私募基金则具备募集范围广、运作成本低、投资范围广和决策效率高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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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类型私募基金的适用场景

作为投资者,针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存在的优劣势,在投资过程中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如果投资者所投资标的主要为非上市企业股权,同时拟投资标的企业后续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概率较大,由于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法人资格,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在此种投资情形下,选择公司制私募基金最为适宜。

其次,如果投资者所投资标的主要为上市公司股权,且对投资资金的流动性具有较高的要求,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设立和退出最为便捷,且不涉及企业上市前穿透审查等相关事务。在此种投资情形下,选择契约型私募基金最为适宜。

再次,如果投资者所投资标的主要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且主要诉求为实现收益最大化、费用最小化,由于契约型和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免于征税。在此种投资情形下,选择契约型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最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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