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管新规中对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公募产品,对其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高。普益标准统计了新规发布后发行的产品信息披露情况,统计发现各类型银行机构净值型产品中净值相关信息披露相对较为完善,但数据披露的规范性有待加强;而产品运作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则不容乐观。在过渡期内,各银行的产品披露情况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只有加强信息披露,才能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信息,同时加快产品的净值化转型。
一、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信息披露要求提高
在资管新规颁布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新规颁布后,银行理财产品逐步向净值型转型,与此同时对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有所提高。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公募产品需要在官网或其他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渠道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定期报告中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开放式产品需要按照产品的开放频率披露净值,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相关信息;而私募产品则至少需每季度披露一次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二、各类型银行净值数据披露相对完善
根据统计,资管新规发布以后,截至2021年3月底所有新发净值型产品中,77.6%的产品都披露了净值数据,按照不同银行类型来看,股份制银行的净值披露情况最好,已披露净值数据的产品占所有净值型产品的比率达到86.2%,理财子公司的净值披露比率也达到了73.4%。
从运作方式来看,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净值数据披露比率为78.6%,略高于封闭式产品的77.4%,各种类型银行机构中除了农村金融机构以外,其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程度相当。
数据披露规范性方面:类比公募基金中的货币型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流动性较高,每日可申赎,其每日收益情况将随着投资经理的操作和市场行情的变动不断变化,因此投资者对产品的收益情况较为关心,该类产品适宜披露每日收益情况,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参考,相关指标有万份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当日年化收益率;而非现金管理类产品则更多披露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便于投资者长期跟踪产品行情。从统计数据看,截至到2021年3月底,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中约有78.8%的产品公布了收益相关指标,而非现金管理类产品则几乎都公布了净值相关数据,仅有0.36%的产品只公布收益率相关数据。
三、产品运作信息披露有待加强
从银行定期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普益标准统计的前70家银行数据中,6家国有控股银行均有定期披露产品运作相关报告;备受关注的理财子公司方面,在已统计的21家理财子公司中有6家暂未披露产品运作相关报告,这6家理财子公司多是成立时间较短的银行。另外,从产品层面来看,截至2021年3月底,定期报告中披露了产品余额的产品数量仅占所有净值型产品的28.8%,产品余额的披露情况较差。但值得一提的是,以宁波东海银行、金华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等为主的9家中小银行的所有产品均披露了产品存续规模,而大行则因产品数量多,在产品规模的信息披露方面普遍做得较差。
具体来看,国有银行的净值型产品中有67.4%的产品在运作报告中披露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比例在各类型机构中最高。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和工商银行分别有864款、695款和657款产品披露了这一数据,产品披露数量排名前三。另外披露了产品持仓前十名资产的产品则较少,数据披露情况最好的国有银行也仅有34.6%的产品披露了该类数据,宁波银行和工商银行披露这一信息的产品数量分别有695款和502款,排名前两位。
四、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仍存不少问题
在银行理财向净值化转型过程中,信息披露数据尤为重要,产品净值和投资收益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产品的持有情况,而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以及具体持仓情况更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产品净值和收益数据披露情况整体尚可,但具体到每款产品的披露情况,则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产品披露频率不规范,部分产品未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净值数据,例如每日开放的产品并未每日披露净值和收益相关数据,或者存在部分时段净值数据缺失的情况,目前各机构产品净值披露时间和频率存在较大的随机性;二、产品披露指标不统一,对于同一款产品存在不同时间段披露不同指标的情况,或者有些机构仅披露单位净值,并未披露累计净值。产品运作情况方面的信息披露情况则更加不乐观,大部分机构并未形成定期发布运作报告的制度,而已经发布的运作报告中披露的产品要素则差别较大,很多报告甚至并未披露产品具体的持仓信息,对投资决策不具有太大参考性。加强信息披露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也可避免理财产品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破刚兑,加速银行理财的净值化转型。因此各机构还需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程度,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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