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管理,财政部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了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新规取消了一般债和专项债的具体期限限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发行期限,同时,新规对地方债实施了分类限额管理,加强了地方债的信息披露要求,并需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开展一次信用评级。另外,还指出地方债可通过银行柜台市场大力扩展融资渠道。以上变化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地方债实施管理,在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拓宽地方债发行渠道,增强其流动性,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良好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 地方债新规主要修订维度
近期,财政部为更好的完善地方债管理工作,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了最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办法中修订了债权期限、额度管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与发行渠道等相关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放开债券期限以缓解集中偿付压力
2015年地方债相关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了一般债和专项债的具体债券期限,该项硬性限制存在一些弊端,尤其是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财政产生带来集中偿付的压力。新规中取消了具体期限的相关规定,而是允许地方债可以综合各种因素来自行确定发行期限,如此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均衡各年度的偿付压力,同时充分结合项目特有的周期来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因此,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地方政府优化地方债的期限结构,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期限错配,增强专项债对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改善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二)对地方债额度实施分类管理
在旧版的管理办法中,并未对一般债或专项债的额度再分类,而新规中则将地方债限额进一步划分为三类额度,分类设定上限,从而实现了地方债额度的精细化管理。具体来看,新规将地方债额度分为了新增债券额度、再融资债券额度和置换债券额度,其中新增债券额度是指当年新增债券的额度,再融资债券额度是指对到期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进行展期、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的接续发行额度,而置换债券额度是指通过地方债券形式对存量政府债务进行置换的债券。如此一来,便可间接了解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进度,同时能了解地方债的债务结构,从而更加精确的对地方债务情况开展分析。
(三)资金用途经批准后可变更,可推迟或取消发行
新版管理办法对地方债的相关程序也有所完善,具体表现在资金用途可变更,另外,允许地方债发行推迟或取消,相关程序的完善能进一步提高地方债的融资效率。具体来看,旧版规定中,专项债需专款专用,但若项目规划改变则对应专户资金无法同步调整,新规中则明确,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此一来,若专项债资金仍有结余,或者项目需求有所调整,则地方政府可以在做好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相关资金,从而提高专项债的实际融资效率。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开展信用评级
地方债新规在以往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要求专项债券进一步披露项目收益,便于投资者更加确切了解项目运作情况,正确评估债券风险。除了强化信息披露内容外,地方债新规还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需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依次跟踪评级。
可见,地方债新规强化了信息披露机制,并逐渐完善地方债券的相关要求,公开透明的信息可以促使地方政府规范使用相关资金,提高配置效率,而信用评级的加强也能相应的改善地方债的流动性。
(五)新增柜台市场等发行渠道
地方债新规中指出,应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债,拓宽发行渠道。此前,地方债的投资者均是机构,而新规允许通过柜台发售地方债,如此个人投资者今后便可在通过商业银行直接购买地方债,不仅可以丰富个人投资者的资产选择,也能拓宽地方债的资金来源。
二、 总结
从此次新发布的地方债新规来看,一方面从市场化角度强化了地方债的管理,例如取消固定发行期限限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期限,同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定期跟踪评级,以及时反馈重大风险。另一方面,地方债新规充分突显了政府对地方债务风控的决心,不仅增加了分类限额管理,还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倒逼地方政府合理运用资金,积极主动的做好风控措施,避免逃废债等行为出现。总体来看,新规在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拓宽地方债发行渠道,增强其流动性,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良好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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