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界定养老信托?
目前来看,监管层面尚未给出养老信托的明确定义,养老信托的实现模式可以是养老金信托,也可以是养老服务信托,以及养老产业信托。在资管新规及资金信托新规落地、我国养老产业加速发展的双重背景下,探索养老信托的实现模式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信托在实现形式上的高自由度可以保证委托人在养老目标的制定上具有更大的空间,能够提供更加贴合委托人需求的全面服务;另一方面,养老信托业务不仅能为信托公司带来长期资金,也有助于提升其主动管理能力,加速信托业务转型升级,可谓信托与养老相辅相成。
从定义上看,养老信托具有较强的契约性、独立性、长期性和目的性。通过养老信托的契约性,委托人的养老意愿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养老需求可以在法律层面得到保护;通过养老信托的独立性,委托人的养老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之间存在安全隔离,不受委托人死亡、宣告破产、发生债务的影响,不受受托人解散、撤销、破产的影响,同时也与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受益人的利益;通过养老信托的长期性,信托关系可以存续至委托人年老之时甚至于在代际间进行传承,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将养老信托财产做长期规划至整个生命周期甚至实现代际传承;通过养老信托的目的性,委托人可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养老需求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在资金和养老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 养老信托实现模式借鉴
养老信托的实现模式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早有实践。
在美国,养老信托主要通过生前信托、预备信托和财产管理信托的方式来实现。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生前设立并可部分替代遗嘱的书面法律文件,依据生前信托的法律效力,委托人可将个人财产交予受托的信托公司在其生前代为管理,并在委托人去世后转让于受益人,此类信托的实现方式类似投资类资金信托,但与之不同的是可以起到部分替代遗嘱的法律效力,帮助委托人财产代际传承的实现;预备信托在设立之后,通常会将委托人遗嘱纳入约定范围,同时委托人财产并不立刻发生转移,而是待其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再移转至受托人代为管理并按照信托约定满足养老需求,但若委托人在尚未丧失行为能力时死亡,则可以直接适用遗产程序;财产管理信托相较于前两者设立程序上更加简单,但在委托人不是受益人的情形下其不得随意修订相关设立的事项,也不得随意更换受托人。
日本作为老龄化现象严重的国家,养老信托制度较为完备。在日本,由信托银行发行的低风险养老信托产品可以与遗嘱和遗产程序进行搭配适用,不仅增加了委托人养老需求的自由度,也为委托人提供了更为稳定的经济支持。从实现形式上看,主要有财产管理信托、任意监护信托和福祉信托三种模式。财产管理信托通常仍是通过受托人代管委托人财产的方式来实现,信托关系一经建立即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受托人开始按照信托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意监护信托类似于美国的预备信托,信托关系成立后财产并不立刻发生转移,而是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代为管理,委托人可以自由选择彼时的监护人及财产分配方式;法定监护信托则给予委托人的自由选择空间较小,其不能自由选择监护人,监护人的权限也由法律明文进行规定;福祉信托更加类似于遗嘱信托,侧重于按照遗嘱要求完成相关遗产程序,委托人预先立定遗嘱规划,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内容,待委托人死亡后,再将财产移转至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2008年,我国台湾地区借鉴美国、日本相关经验,推出安养信托制度。安养信托以银行为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并对委托人养老需求提供经济支持。安养信托的自由度较高,可以有效的满足委托人的养老需求,便利性也较高,同时可以满足遗产规划、节税等方面的需求。安养信托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单独管理信托、集体管理信托和人寿保险信托等形式。单独管理形式的养老信托,给予委托人的自由度更大,能够就养老需求与受托人进行充分的协商;集体管理形式的养老信托则将不同委托人的财产集中在一起投资管理,形成规模效应,但投资也往往侧重于低风险资产,对于养老需求的贴合性较低;人寿保险信托是将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的养老信托,当保险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信托公司对保险公司支付的资金予以管理,此类信托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
三、 养老信托国内实践状况
随着老龄化趋势显现,养老金融和养老产业发展逐渐受到重视,养老相关政策近年来陆续出台,旨在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但迄今为止,养老产业发展仍然较为缓慢,养老金融创新也依然存在较大的空间。在早期,养老金融主要通过“以房养老”、养老金信托和包含职业养老金计划在内的委托理财服务来实现。2014年,保监会计划在四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住房反向抵押”试点,为“以房养老”的实现创造了制度环境。但后来,部分不良企业诱骗老年人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恶劣,“以房养老”这一模式的推广陷入困局。与此同时,养老产业虽在政策支持下蓬勃发展,但市场化养老项目面临投资回收周期长、医疗资源不足、传统金融机构难介入、门槛偏高等诸多问题,盈利模式尚待探索。由此,在多方面原因掣肘的情形下,如何实现养老产业与养老金融的有机结合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从业务范围和职能来看,信托公司无疑是最能够贴合客户养老需求的金融机构之一,信托的高自由度为养老信托的发展创设了制度基础。从国内的养老信托实践上看,已有信托公司开始积极尝试将养老与信托进行有机结合。据普益标准统计,近三年已有54款养老相关主题的信托产品发行,下面将对部分(不限于最近三年)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中建投信托?涌泉100号(银城养老床位消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款产品的特色在于可同时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和消费金服务。其中,消费金服务即是为满足客户养老需求的集养老床位入住、物业管理费减免、酒店入住和健身会所会员等权益为一体的养老服务。整体上看,该信托产品同样结合了养老服务和委托理财服务,充分利用了信托的高自由度满足客户需求。
北京信托·养老消费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的特色在于为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权益等资产在内的投资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基准收益+浮动收益”,同时为客户提供让渡上述收益并获得养老消费权益的选择权,客户通过放弃收益可“免费”入住同标的养老公寓,并获得涵盖养老医疗、康复护理、养生休闲、旅行度假、身后关怀等一揽子养老消费权益和一定的费用优惠。整体上看,该信托的特色在于并不是同时提供委托理财服务和养老服务,而是给予客户选择权,在二者中进行选择。
光大信托·祈年养老消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的特色在于聚焦北京地区高端养老社区项目投资,为客户同时提供委托理财投资回报与养老消费服务,同时投资回报可有效补充养老资金,将现金收益和养老权益结合,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和养老服务。
中航信托·鲲瓴养老信托计划。该产品聚焦养老服务、受托传承和投资保值三大养老需求,为客户提供养老、传承和投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依托专属信托账户,客户可以实现养老费用支付、养老社区入住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需求,通过一站式服务,较大程度上创造了便利性,有效将养老金融和养老产业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养老需求的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
光大信托和中航信托的案例,说明养老信托方面的创新正在步入深水区,以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和养老服务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正成为养老信托展业模式的创新性实践,信托公司的探索正逐步深入。
四、 养老信托展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内养老信托主要还是聚焦于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财产传承等方面的财富管理服务和包含养老公寓床位、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养老服务。基于信托的高自由度,此类信托同时具备了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的特征,能够有效贴合客户养老需求。
但目前来说,养老信托发展依然面临以下挑战:第一,养老产业投资项目回收周期长,难以吸引金融机构介入,前期投资需要较长时间的运营才能回收,盈利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第二,医养结合难,现阶段我国医疗产业发展较为薄弱,难以实现与养老产业之间的联动发展;第三,养老信托门槛高,难以普及到普通大众层次,受众有限。
虽然目前养老信托业务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但长期来看,随着我国养老产业、医疗产业在养老需求倒逼和政策大力支持下的蓬勃发展,以及未来的现实环境将更加有利于养老信托业务大范围的铺展开来,以信托的高自由度为前提,养老需求的实现方式也将会越来越多,养老信托业务发展大有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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