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控股公司“五大派系”格局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金控办法》是在《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细化。此次《金控办法》的公布,标志着金控公司监管靴子的正式落地,填补了以往的监管空白。
我国金控公司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并最终形成了“五大派系”的格局。金控公司在我国2002年,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是我国最早的一批金控公司。在后续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陆续涌现出了数家金融控股性质的公司或集团,这些金控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派系:其一是由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机构系”金融平台,比较典型的有银行体系中的中银集团、建行集团以及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其二是由央企在金融领域投资布局形成的“央企系”金融平台,如招商局的招商局金融集团、国家电网的英大国际控股集团等;其三是由地方政府整合本地金融资源形成的“地方政府系”金融平台,如上海国际、北京金控等;其四是由互联网巨头通过新设、收购和重组有关的金融持牌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形成的“互联网系”金融平台,如蚂蚁金服;其五是由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的“民营资本系”金融平台,如复兴集团、恒大集团、“明天系”、“安邦系”等。
二、《金控办法》政策要点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并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1、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金控办法》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
3、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4、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均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5、过渡期12个月,逐步消化存量。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逐步消化存量。
三、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填补了以往的监管空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整体纳入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对于资管行业来说,《金控办法》并不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已有格局,只是要求符合条件的机构成立金控公司,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统一授信协调,建立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偏好体系,加强业务协同,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并倡导资管机构专注核心主业,厘清自身关系,不乱搞关联交易,不盲目扩张。
从长远意义上来说,一是有利于完善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推动资管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二是有助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旗下的资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更加契合委托人利益,而不是大股东的融资目的,对于净化资管市场风气和倡导信义精神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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