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资金信托新规的先后出台,对信托产品的净值化估值有了新的要求:
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信托产品破除刚兑承诺。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资管新规出台前,非标信托未有明确的估值方法及净值化管理要求,产品大多为预期收益型产品。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实行净值化管理的产品主要为主动管理型的标准化信托产品,由非标向标准化的转变有效实现“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投资理念。
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资管新规坚持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允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但同时对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管产品设置了5%的偏离度要求,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对内部管理和基础系统运行提出更高要求。资金信托新规要求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频率,确认和计量资金信托的净值。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信托净值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确保估值人员具备估值的能力,信息系统达到估值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和监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这要求信托公司在遵守净值化估值方式时,对内部管理和系统运行进行相应的优化,适应新的信托业务流程。
一、如何进行标品信托产品估值?
此前,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投向为非标资产,资管新规后,标品信托成为净值化转型的新方向。但市场对标品信托产品的估值方法及流程还没有完全规范化的要求,只能通过公募基金估值体系进行一定参考。日前,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债估值中心及信托机构等市场主要参与者完成了《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估值指引》),为信托业统一净值化标准提供了指导方向。
1、估值频率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开放式公募产品按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公募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部分信托公司采用的是T+1估值,每周披露一次。
2、估值方法
当前出台的《估值指引》中分别对标准化债券资产、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等信托产品的估值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由于标品信托的投资标的具有标准化、可公开交易的特点,投资收益直接或间接由公开市场价格决定,所以大部分信托产品参照市场进行估值,选取收盘价、结算价或者发行价作为估值标准。部分标品信托,例如标准化债券资产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作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当信托公司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发布的价格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信托公司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结果,与托管人协商后,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总体来看,估值方法基本遵循活跃市场估值日有报价的,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若不存在于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或直接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3、第三方估值的应用
《估值指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估值过程中可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或估值参数。当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时,信托公司作为估值第一责任人,应选取可靠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例如可优先选择由合作较紧密的托管行、托管券商提供估值数据,同时,充分了解第三方估值机构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和估值结果的产生过程,并在收到估值数据后,与信托机构内部估值结果核对,评价其估值质量,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二、信托机构估值业务发展展望
随着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的逐步落实,信托公司应当做好估值管理体系建设和估值操作的准备工作,将估值工作贯穿于信托产品的全流程,顺利完成信托产品向净值型产品的转型。
1、建立估值业务管理体系
借鉴证监会对基金公司估值业务的基本要求,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产品估值制度体系,实现估值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转型初期,信托公司面临标品信托从业人员不足,估值制度体系还不完善,估值人员匮乏且对标品信托产品估值原则和具体程序尚不熟悉的局面,为尽快适应净值化转型,可通过引进外部具有市场化估值经验的人员,引领与推动信托公司转型期估值机制、体制完善;信托公司在估值过程中可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或估值参数,建立统一的估值体系,确保估值透明。
2、提升估值信息系统建设
估值信息系统建设是当前信托公司推进净值化转型的当务之急。产品估值方面,估值过程需要获取全面且准确的资产数据,同时需要满足净值披露对频率的要求,保证底层资产数据能及时支撑估值过程;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对通过自己的信批渠道,向本公司客户披露净值数据,也可通过代销渠道如托管行、托管券商等第三方机构向代销渠道客户披露净值数据,这都对估值信息系统提出了较高要求。短期内,由于自建周期较长,信托公司难以自建完整的估值体系与信息系统,可选择与估值系统完善的券商、公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借助外部推动提高估值工作自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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