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7期专栏】保险资管新规配套规则下如何投资保险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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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三项配套规则《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保险资管新规的出台补齐了百万亿大资管监管拼图,保险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陆续地发布意味着保险资管产品“1+3”规则架构成型,三项配套规则作为衔接的“子规则”,在“母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3类产品监管标准。目的在于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

组合类产品可投6类品种,面向自然人销售的仅可投3种。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组合类产品可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其中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促使保险资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中去。并且未来高净值客户将成为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这有助于为保险资管机构第三方业务带来新的规模和利润增长点。

债权投资计划放款的20%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放宽了免增信的条件。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是险资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配套规则,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这一规定有利于拓宽债权计划的业务范围,并且保险资管机构可以依规为回收期较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部分项目的补充流动性资金。对于放宽免增信的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管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但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且符合条件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述的两项调整拉平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在相关合规性约束条件上的差距,让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配套规则规定,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劣后级投资的清偿顺序靠后,能起到给其他投资份额增信的作用,但同时自身的信用风险也较高。从风险偏好的角度来看,保险资管定义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无论使用保险自有资金还是外部资金,都应该少投甚至不投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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