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8期专栏】从新证券法看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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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称“新证券法”),万众瞩目的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即日执行,这次修订的新证券法是继2005年的证券法之后的第二次修订,变动的内容多达百条。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动是,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制。这也是我国注册制改革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这也是注册制与核准制最核心的区别,核准之下,证监会对相关企业实行实质性审核,判定公司是否具备上市价值;而在注册制下,证监会并不会对公司的价值做判断,也不会做实质性审核,只有发现造假或者瑕疵,才会动用拒绝注册的权力。

我国资本市场进行注册制改革的历史不算短,2013年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出现注册制改革的字眼,此后监管部门便一直为之努力,但由于注册制的施行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支撑,所以注册制改革的进程较为谨慎。新证券法的修订草案从2015年开始提出,几经审议,终于在2019年末落地。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3月1日,发改委发布通知,按照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有关要求,3月1日起,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日,证监会也发布通知,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至此,继去年的科创板实施注册制后,今年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的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

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债券发行流程得到进一步简化,审核效率进一步提高,释放了更多自主选择权给市场和投资者,让证券业迎来审核流程的减负,此举会降低公司债、企业债债券发行门槛,监管部门对债券发行的态度更多转为了支持型,可以预计,公司债、企业债的发行数量将会进一步提升。但同时,新证券法在信息披露上要求也十分严格,可以说,监管的审批帮助信息披露,而债券的质量则交由市场和投资者判断。注册制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将更有效率,债券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也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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