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6期专栏】现金管理类产品透视(三)——止于草莽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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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本系列文章将聚焦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对其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本文为系列文章第三篇,现金管理类产品走向。

结合系列文章第一、二篇的分析我们大致了解到,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由于具备在投资范围、期限匹配、估值等方面的红利,成为过渡期内银行净值化转型发展的重点,但是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产品缺乏统一监管框架以及产品迅速增长逐渐集聚起流动性风险引起了监管的高度关注,进而发布征求意见稿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发展。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一方面要对存量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如何通过新产品承接原先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

对于存量不合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整改,这里主要针对部分投资非标资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及通过期限错配或是下沉资产资质、进而增厚产品收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银行可采取收缩产品规模和产品改造进行应对。

(1)收缩规模,对于目前存续的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其底层资产和资金端到期不续,如果部分资产久期太长,需要回归表内,如果久期太长但是产品流动性较好,也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资产卖出。

(2)产品改造。如果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符合监管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也无法整改到位(如产品投资周期太长),那么银行可以考虑将这部分现金管理类产品作为传统的固收类产品进行处理,即投资《通知》要求的资产,并按照市值法对产品进行估值。这里银行需要考虑市值法估值对产品净值稳定性、产品收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是否带来投资者的排斥反应。特别的,在“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转市值法估值这一过程中如何衔接,也是银行需要着重考量的。

由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具有货币基金的产品属性,也具有银行传统理财隐性刚兑的特征,为了承接投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银行可考虑发售长期限定期开放式型产品、存款产品等产品。

(1)通过长期限定开型理财产品承接现金管理类产品转型需求。首先,从投资风格来看,定开型理财主要投向为国债、公司债券、货基金等流动性偏高的金融工具,风险较低,可以满足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对于产品流动性和安全性需求;其次,从估值方法来看,定开型理财产品满足一定条件下[ 定开型产品同时符合1.封闭期在半年以上;2.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3.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长于封闭期的1.5倍的情况下,可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可以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有助于减少产品的净值波动,满足投资者稳健投资需求;再次,在非标投资方面,部分长期限定开型理财产品可以配置部分非标资产,有助于提升产品整体收益,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需求;此外,从目前银行理财转型来看,银行理财的负债端久期有所拉长,这对应着长期限定开型理财产品的规模有所增加,虽然目前存量仍不是很多,但理财产品整体投资期限已呈现长期化倾向。这种做法的整体思路是将原来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者风险偏好提升,对产品的流动性要求降低,但是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给予补偿。

(2)通过存款产品承接低风险偏好资金。考虑到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在“隐性刚兑”的特征,对于这部分低风险偏好的资金,银行可以通过发售结构性存款、活期存款进行承接。《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只能投资现金,1年期以内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397天剩余期限以内的债券和ABS,以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因而目前部分通过投资高收益非标资产或下沉资产资质以增厚收益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大概率回落,可能低于银行的结构性存款。银行可以引导部分偏好稳健的投资者投资结构性存款或同类存款产品。

(3)增加发售部分风险资产。《通知》下发后,市场上具备隐性刚兑的产品进一步减少,监管从侧面倒逼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提升对风险资产的接受度。对于银行机构来说,可考虑增加发售部分混合类,甚至权益类的理财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渐次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度。

从长期来看,公募基金的货基类产品、债基类产品等都会对原来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者形成引流,银行机构只有加快投研能力建设,提高做好净值化产品的能力才能真正应对好银行理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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