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创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都起着重要作用,基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国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落实,而各大中型商业银行由于其资产规模,社会影响都不可忽视,在发展普惠金融的过程中也就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目前,为了推进普惠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监管条例。首先,向普惠金融试点银行提供资产补偿。据财政部2020年1月3日发布的文件,2019年全年财政部审核拨付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总计共88.1863 亿元,2020年提前下达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已有26.2亿元。另外,国家还要求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积极发展普惠金融。
作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机构主体,商业银行对普惠对象,如中小微机构、社会弱势群体等降低了放贷业务门槛,推出了许多普惠金融的资产理财产品,如中国农业银行针对个体私营业主、“三农”客户都推出了专门的金融产品,近年来还开始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让普惠金融更加便捷。
但面临的困境也随之而来,由于普惠对象的资产偿还能力不确定,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即相对于其他业务部分,普惠金融会使得银行产生较多无法收回的资产,也增添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复杂性。
商业银行追求的盈利能力与普惠金融的大众性、包容性产生冲突。由于普惠业务的开展,银行资产端业务的资金需求变多,那么负债端的增长可能无法很好地满足资产端需求。银行需要增加融资和流动现金,对于商业银行的融资能力和日常运营能力有较高要求。另外,由于国家对普惠金融方面的贷款利率有限制性要求,普惠金融产品的收益低,风险大,对负债端要求也产生一定的压力。
基于以上,本文对商业银行的建议为:
首先是增加信息透明度,找到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做到惠民与盈利同时发展。虽然总体上来看,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较大,但实际上它们的质量参差不齐,细分之下,不同的普惠对象群体有不同的资产偿还能力,抗风险能力。而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商业银行审核甄别优质企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故商业银行应该健全完善风险审核系统,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审核力度,发掘小微企业的前景。对于一些缺少资金支持的富有潜力的新兴产业企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等,可以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另外,针对不同普惠对象群体的特点进行产品创新,调整产品的利率和期限结构以减少负债和流动性压力。对不同的普惠群体实行差异化管理,不同的普惠产品可以设定不同的利率和期限结构。对于异常困难的弱势群体降低利率,对于极具潜力的小微企业适当提高利率,可以在提高盈利水平的同时降低因无法收回贷款产生的资产管理困难度。调整产品期限结构,对于相对违约率较高的产品可以考虑缩短期限,而风险较小的优质企业适当延长期限,避免因到期无法收回而暴露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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